当前位置 : 

大连市地方金融协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连市地方金融协会是经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大连市民政局批准,由大连市地方金融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自律组织。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参照其他相关社团组织的办法,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大连市地方金融协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大连市地方金融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全体单位会员均有义务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缴纳标准,须报大连市金融发展局和大连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

第六条 会费坚持公平公开、按年收取、不漏缴、不重缴、严格管理的原则。凡大连市地方金融协会会员,从加入本会起,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大连市地方金融协会缴纳会费。

第七条 按会员单位的性质及其在本会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差别会费缴纳制度,其标准(人民币)为:

(一)普通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元。会费可逐年缴纳,也可一次缴纳一届年;

(二)理事、监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2万元。会费可逐年缴纳,也可一次缴纳一届年;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万元。会费可逐年缴纳,也可一次缴纳一届年。非会员理事不需要缴纳会费

会长监事长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万元。会费可逐年缴纳,也可一次缴纳一届年。

第八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如果逾期2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并终止其会员权利。会员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或拒绝缴纳会费的,由本会按照《大连市地方金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再享有会员待遇。该会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助的财产,本会不予退还。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十条 按照专款专用、以支定收的原则,会费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大连市地方金融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本会工作的正常运行,用途包含但不限于:

(一)保障为会员组织各项培训的支出

(二)开展各项地方金融相关的调研、交流的费用支出

(三)组织各类地方金融专业论坛、研讨活动的费用支出

(四)保障协会日常工作的办公场所租用、办公设备购置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及其他办公费用的支出

(五)其他协会有关活动的开支。


第四章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十 本会会费不属于行政性收费,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 本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 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编制,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年度会费收缴、支出情况,向大连市金融发展局报告

第十 本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监事会的审查,接受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 会费的收取:

(一)会费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

(二)新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在收到本会核发的会费缴纳通知函后30日内缴纳会费

(三)会费按指定的银行账号缴纳,通过银行办理,协会开具财政统一的会费收款收据;

(四)会费缴纳人民币,不得以股票、有价证券、实物、无形资产等缴纳。各种捐赠不抵减会费。

十六 会费的管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管理会费,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账务制度,会费的收入、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会费标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具体会费缴纳方法由理事会决定

(三)本会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大连市地方金融协会的名义收取大连市地方金融会会费

本会会费由专职副会长审批或授权由秘书长审批

十七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会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十八 具体会费缴纳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十九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