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连市地方金融协会
时间:2022-12-02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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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畅通的信息双向传递渠道,加强大连市地方金融协会与各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联络员是指各会员单位指派的、负责会员单位与协会之间信息传递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各单位原则上选派一名联络员,选派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二) 支持配合协会工作,负责协会文件、资料收发、处理、运转和日常联络工作;
(三) 需时刻关注协会工作平台,确保文件如期运转。如遇出差、休假等情况,相关工作须交由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四) 联络员在协会工作群统一名称为:单位+姓名+职务。
第四条 如因岗位变动等原因,会员单位应重新指派新任联络员,并做好交接工作。会员单位变更联络员或者办公地址、联络邮箱等重要信息,应及时填写“大连市地方金融协会会员信息登记表”,加盖公章后将扫描件以电子邮件(dldfjr_zh@163.com)形式发送至协会秘书处综合部登记备案。
第五条 联络员如因工作疏忽导致文件传达、收发延误等情况,协会将要求会员单位更换联络员。
第六条 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属大连市地方金融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