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

大连市地方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时间:2022-11-28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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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大连市地方金融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自主实施行业管理,自觉规范经营活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并促进我市地方金融健康发展,保护地方金融组织、从业人员以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大连市地方金融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国家金融方针与政策,在平等、自愿、诚信和互利的原则下,依照业务主管单位所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不得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协会会员应遵约执行,并应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相互监督本公约的执行情况,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公平、诚信的地方金融发展环境。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经大连市金融发展局批准设立或纳入监管的,并在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组织从业人员,是指地方金融组织内从事相关业务或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大连市地方金融协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监督本公约的实施。

第二章  会员单位行业规范和自律约定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地方金融组织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规经营。

第七条 严格按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开展经营业务。

第八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确立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一旦发现可能形成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并按照要求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配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风险处置措施的实施。

第九条 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按照要求开展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经营管理情况、年度报告等信息,并按监管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本协会等机构报送信息。

第十条 自觉接受并配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以及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资信评级工作,提高地方金融组织的信息透明度。逐步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实现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以提高地方金融组织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十三条 加强沟通、密切合作,积极探讨和研究地方金融发展战略,为地方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献计献策,共同树立地方金融组织在社会各界的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业务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风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及自律约定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制、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并积极维护所在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对待客户,珍视声誉、信守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第十八条 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及时了解金融市场动态,主动参加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业务知识、风险管控等能力。

第十九条 应当遵守所在公司岗位管理规范,严格执行业务规定和操作规程。遵循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规避利益冲突,防范道德风险。

第二十条 应当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客户隐私,坚决抵制泄密、窃密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得参与非法集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欺诈、贿赂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监管机构或所在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

第二十三条 如涉及贷款业务,不得以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第二十四条 不得组织或参与高利放贷、向在校学生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不得挪用所在公司资金和客户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不得向客户明示、暗示或者默许以虚假资料促成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不得私自向公司之外的业务相关方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不得私自收取客户费用,不得违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损害所在公司或客户利益。

第三十条 不得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和从业人员的声誉。

第三十一条 不得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业务、不恶意争抢客户。

第三十二条 在各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应该规范有序。从业人员不得随意违约在各地方金融组织之间无序调动,损害其所在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 因个人操守问题被辞退的,所在公司应及时向本协会备案,其他地方金融组织不得录用违法和严重违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依法在各地方金融组织中流动。

第四章  公约执行规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负责组织并监督本公约的实施,负责向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传达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本协会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本协会视不同情况按照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意见,给予通报、取消会员资格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自行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也可经本协会进行调解。

第三十八条 所有会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会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公约经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生效,并于生效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经公约执行机构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